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拾玖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許,在臺東縣大武鄉尚武村古圧六十三號被告甲○○不知情女友 胡桂蘭 住處,查獲制式霰彈十九顆等物,雖被告經本院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確定,惟因該扣案之上開制式霰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制式霰彈十九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義大利FIOCCH公司出品之12Gauge制式霰彈,應具殺傷力,此有該局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刑鑑字第六四九九四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從而上開槍彈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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