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楨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須入監執行殘餘刑期2月24日,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6月,受刑人於108年3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茲受刑人經民國110年3月24日法授署教字第1100150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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