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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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勝洲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勝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爰就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三、至編號1之竊盜罪已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自可以扣抵刑期,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