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各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2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133年12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①
103年12月12日②103年12月12日③105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7,500,000元②17,500,000元③2,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12月12日②118年12月12日③112年5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06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1,413,5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影本3紙、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催告函影本、繳息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178-26│2815.00│10000分之108│││││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301│臺中市南區下橋│042層、商業用│十三層194.83│陽台15.65│全部││││子頭段178-26地││合計194.83││││││號│││││││├───────┤│││││││臺中市南區 忠明 ││││││││南路787號13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8302│臺中市南區下橋│042層、商業用│十三層238.55│陽台37.39│全部││││子頭段178-26地││合計238.55││││││號│││││││├───────┤│││││││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13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4│└───────────────────────────────────────┘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178-26│2815.00│10000分之108│││││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305│臺中市南區下橋│042層、商業用│十四層194.83│陽台15.65│全部││││子頭段178-26地││合計194.83││││││號│││││││├───────┤│││││││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14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8306│臺中市南區下橋│042層、商業用│十四層238.55│陽台37.39│全部││││子頭段178-26地││合計238.55││││││號│││││││├───────┤│││││││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14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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