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8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健章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86號)後,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本件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1號),而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健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財神二」壹臺(含IC晶片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健章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依法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起,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旁工地福利社貨櫃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大財神2」機檯供不特定人把玩。嗣警於105年2月3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上開地址查扣「大財神2」遊戲機臺1臺(內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46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