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0號

原告 葉珊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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