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卓美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本件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影本。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