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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