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 廖品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被告 徐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86元,以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至於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應為60萬元,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為證(見重簡卷第5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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