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黃曉妍 律師被告 張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3,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