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 林裕芳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佰悅印刷品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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