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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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4萬5,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