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甲○○
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庚○○被告丁○○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提出丙○○第二次手術之醫療費用所需之證明及已領取第三強制責任險理賠之收據到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