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