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原告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名玉 被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 律師
何彥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