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被告烱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烱章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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