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吳毅倫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已敘明應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物及犯罪所得,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將「附表三」載為「附表」,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附表:
欄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更正後內容主文欄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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