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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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趙守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於民國90年11月6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從而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刑期。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原名趙守偉)(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合成麻醉藥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2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2月15日│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3年5月20日至83年10│83年6月28日之前4、5│83年10月2日││年月日│月2日│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3年投偵字第│南投地檢83年投偵字第│南投地檢83年投偵字第││年度案號│174、687、1086、1271│174、687、1086、1271│1271號│││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字第57號│83年訴字第57號│85年上訴字第113號││實├─────────┼──────────┼──────────┼──────────┤│審│判決日期│84.03.31│84.03.31│85.06.19│├─┼─────────┼──────────┼──────────┼──────────┤│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訴字第57號│83年訴字第57號│85年上訴字第1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06.01│84.06.01│85.06.19│├─┴─────────┼──────────┼──────────┼──────────┤│所犯法條│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備註│南投地檢8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8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84年度執字第│││457號│457號│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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