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債務人 潘宥妃 (原名 潘麗文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繳8460元【計算式:(10+1)×43×20-1000=846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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