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楊世銘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1年度上重更㈧字第26號判決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01年執字第28號執行在案。受刑人犯罪行為完成時間為93年1月9日,業經調取本院101年度上重更㈧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判決查閱無訛。其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之前,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受刑人因本案自93年1月11日起羈押3049日,並自101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至今,在監期間已逾15年,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坤志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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