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原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誌芳

林嘉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一、(一)段關於「肌底條理保養品1組」之記載,應更正為「肌底調理保養品1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與甲○○所為3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且被告2人所為上開3次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及其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數量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參照民法第272條)。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最高法院民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已不再援用(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521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112年2月13日共同竊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及被告2人於同年2月24日共同竊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以及被告2人於同年3月11日共同竊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均未扣案,亦未發還予被害人,且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2人分得之數量,爰依前開規定於主文另列一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兒童襪

3雙

2

保溫瓶

1個

3

鞋墊

2組

4

拖鞋

1雙

5

濕紙巾

1包

6

眼霜

1組

7

肌底調理保養品

1組

8

保養液

1組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藍莓

1盒

2

充氣枕

3個

3

豬肉

6盒

4

葡萄

3盒

5

仙草

2盒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髮飾

2個

2

洗眼液

1盒

3

豬肉

5盒

4

牙膏牙刷

1盒

5

紅豆燕麥牛奶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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