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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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中女子監獄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9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