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 祝維強 被告勤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自民國106年6月22日起對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上開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