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耿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是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