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王政義 債務人 王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債權人欄中「送達代收人 劉西湖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代理人王政義住同上」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