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誠選任辯護人宋易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函詢移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鄭永彬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