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乙○○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乙○○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