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陳省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慧玲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陳慧玲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慧玲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滿3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慧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弟。失蹤人於101年8月21日失蹤,行方不明迄今,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經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失蹤人行蹤,查無失蹤人之行方等情,有該局109年6月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19333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另查無失蹤人在監在押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㈡本件失蹤人於101年8月21日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有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既於前揭期日失蹤,自失蹤日起,計算至108年8月21日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規定,自應推定伊於該日晚上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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