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34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丙○○、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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