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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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320號上訴人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複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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