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14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9號(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巫宗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適庸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乙○○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均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捌年陸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