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47號
上訴人丙○○
號1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陳玫杏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被上訴人丁○○
8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右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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