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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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0月4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90年度交簡字第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35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