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昌運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昌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昌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103年5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5月2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