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灣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上字第1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1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後因於緩刑期內故意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59號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檢察官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