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書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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