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己○○
庚○○辛○○
1戊○○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8年度審救字第10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原告己○○、庚○○、辛○○准予訴訟救助,原告戊○○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經查,本件原告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