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0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璟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115號),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石曉芸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璟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璟沺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6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在96年7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又 :㈠於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㈠㈡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㈣㈤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在100年
1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8月29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30日,呂璟沺因另案經警通知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說明,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石曉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