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清道右列具保人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清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清道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