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郭美麗 被告 李絢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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