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豐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豐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豐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未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104年5月17日│104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39號│第3963、4131、5330、│第3963、4131、5330、││││5623號│56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267│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267│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0月26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0號││備註│第4512號│(編號2至6經104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14日│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63、4131、5330、│第3963、4131、5330、│第3963、4131、5330、│││5623號│5623號│56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104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0號││備註│(編號2至6經104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72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8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7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