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翁榮仁
袁孝楣 被告 洪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8,500元、150,320元,另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房屋漏水原因修復至原告所有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820元(計算式:408,500元+150,320元+260,000元=81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