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67號原告 李任滿雪 訴訟代理人 陳宗淋 被告 楊松
駿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瞿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黃詩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楊松林 地址「住新北市○里區○○00號2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里區○○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前段所示被告地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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