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楊騏榕 被告 陳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8,25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4,000元×面積73㎡×原告請求持分1/2)+(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611,600元×原告請求持分1/2)+(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7,700元×面積90㎡×原告請求持分1/2)+(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609,900元×原告請求持分1/2)=4,891,000元+305,800元+9,796,500元+304,
950元=15,2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