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宇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宇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捷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花簡字第25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83號、10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3日│102年4月8日│102年5月1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2137號│2799號│3898號││案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5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83號│102年度易字第323號││實├───┼───────────┼───────────┼───────────┤│審│判決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13日│102年11月22日│││期││││├─┼───┼───────────┼───────────┼───────────┤│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5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83號│102年度易字第323號││決├───┼───────────┼───────────┼───────────┤││判決確│102年9月3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2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30號│2068號│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