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丁○○債權人戊○○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
二、正確之請求標的(請分項書寫)。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