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代號AW000-K112354號(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淳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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