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3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