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 吳欣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