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能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能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能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59號、113年度聲字第23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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